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正在研究创造一种可转让的货物单据,可用于空运货物,以便在运输途中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与海运提单不同,铁路、公路和航空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在航空货物的情况下通常被称为托运单或航空运单,不用作所有权文件,也不能在运输过程中转让给另一方。
贸易法委员会正在拟订的可转让货物单据旨在作为所有权单据,以填补不涉及海运的多式联运和单式联运方面的这一空白。
工作组说,所有权文件可以在国际贸易中提供灵活性,也可以促进贸易融资的使用。
“所有权文件可以转让给另一个人,这使得在运输过程中买卖货物变得更加容易,”情况说明书解释说。
“这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有价值,因为运输可能需要一些时间或必须在航行中重新装载(例如,多式联运),而当事方可能希望能够出于财务、运营或战略原因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
此外,所有权文件可以为提供贸易融资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担保,例如信用证。
“通过成为所有权文件的持有人,银行和金融机构可以对货物行使控制权。”
在维也纳和纽约举行了四次工作组会议,审议关于可转让货物单证的新文书的一套初步条款草案。
然而,据了解,新文件将需要一个新的公约作为国际法律基础,因此其实施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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