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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海关政策详解(内附海关总署公告)
2024-02-05 09:26 作者:国际快递-百运网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有关文莱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规定,1月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文莱野生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号(关于进口文莱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国际贸易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文莱达鲁萨兰国初级资源和旅游部有关文莱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规定,1月1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文莱养殖水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号(关于进口文莱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3年12月21日,孟加拉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吉大港(Chittagong)地区的一家农场发生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3号(关于防止孟加拉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号(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安排,海关总署决定对部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一线”进出免税、保税货物实行简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4号(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免保税货物简化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号(关于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的公告)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相关输华动物及其产品须符合中国法定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和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124号联合公告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5号(关于解除比利时非洲猪瘟疫情禁令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调整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现将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见附件)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6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调整发布海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格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3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4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两类农产品进口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7号(关于2024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264号公布 自2024年1月22日起实施)

  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2001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90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令第203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94年8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4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暂行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64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265号令)

  (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265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第265号令)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66号令)

  (2024年1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266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供港澳食用陆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66号令)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防止伊拉克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4年1月10日,伊拉克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迪亚拉省(Diyala)发生蓝舌病,涉及的易感动物为绵羊。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蓝舌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防止伊拉克蓝舌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甜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比利时王国联邦食品链安全局关于比利时甜椒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1月19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比利时甜椒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9号(关于进口比利时甜椒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现予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1月24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猪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发布2023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缔约国义务,持续巩固、提升我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水平,海关总署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全国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考核工作。全年共对14个首次申请考核的口岸、17个改(扩)建及停运重新启用的口岸(见附件1)进行了考核评估,上述口岸均达到《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3个口岸达到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建设标准,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发布2023年度《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达标情况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2024年本)》)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3号(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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